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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教案.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9/28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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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教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驳《复仇议》柳宗元
【学习要点提示】





【作品背景介绍】
《新唐书·孝友传》中记载,唐玄宗时张琇之父为嶲州都督陈纂仁所构陷,监察御史杨江不便真伪,杀之。后张琇与兄为报父仇,杀死杨江。唐太宗时,即墨人王君操杀人案,高宗时的赵师举杀人案亦是如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判理,常常使执法者陷于两难境地,审理的结果也是或杀或赦,前后不一。武则天时,下邽人徐元庆杀人案亦属此类。徐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徐元庆隐姓埋名,伺机手刃仇人,杀死赵师韫,为父报仇,然后“自囚诣官”。因其“杀身成仁”:“以死全义”,武则天欲赦其罪,但是,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对此却另有异议。他认为“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元庆宜伏辜。”然“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因此,陈子昂认为对徐元庆应“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而时任礼部员外郎的柳宗元对此颇为不满,随作文对陈子昂的建议进行驳斥,是以成《驳复仇议》一文。
【层次结构分析】
第一部分,从“臣伏见天后时”至“臣窃独过之”。列出陈子昂对徐元庆案主张“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
第二部分,从“臣闻礼之大本”至“明矣”。逐一驳斥陈氏的主张。这一部分又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从“臣闻礼之大本”至“统于一而已矣”。指出“礼”与“刑”的根本功能是一致的,不能相背而行,以此反驳陈氏“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第二层,从“向使刺谳其诚伪”至“而又何旌焉”。对徐元庆案的两种情形进行假设、分析、推理,指出陈氏“诛之而旌其闾”观点的自相矛盾;第三层,从“窃其议曰”至“明矣”。引经据典,指出陈氏对“礼”的模糊认识,驳斥其“编制于令,永为国典”的见解。
第三部分,从“请下臣议附于令”至“谨议”。再次申明观点,建议“断斯狱者”应抛弃陈氏所议。
【思想内容概括】
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驳论文,全力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主张对徐元庆复仇案采取“诛之而旌其闾”并将之“编制于令,永为国典”的见解。
首先, 作者从“礼”与“刑”都是“防乱”的根本功能出发,指出“旌与诛莫得而并焉”,否则不仅会导致刑法的滥用,而且败坏了礼治秩序,直至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与行为规范的混乱。因而得出“礼”与“刑”是“统于一而已矣”,从而驳斥了陈氏的“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其次,作者推究元庆之父案的曲直端始,指出假如元庆父并非因触犯国家的刑法获罪,而是赵师韫为了私怨而错判,那么远庆之复仇是“守礼而行义”,又何罪之有?否则,元庆父死于法而非吏,杀之,乃正邦典,又何而旌之?作者以此深入判断、推理,剖析陈氏所论的内在悖论。最后作者对陈氏的
“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他这种认识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对“礼”的本质的糊涂理解,然后引经据典,进行辩解,进而得出元庆复仇是“服孝死义”,是“达理而闻道者”所为,因而“诛之而旌其闾”的做法也就不能“编制于令,永为国典”。
本文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封建社会的法律本质,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封建社会吏治的黑暗腐败、冤狱难申的现实。
【艺术特色举要】
1. 逻辑谨严,驳论有力。
文章开门见山,表明态度。首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