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EN-71的警告语与使用说明
总则
欧盟的玩具应附有合适、清楚、易读的警告语以便减轻使用中的固有危险,就如关于玩具安全的1988年5月3日欧洲理事会指令88/378/EEC号(发布于1988年7月16日官方期刊EC No. L187)中的基本安全要求所述的。
作为惯例,警告语、警戒和使用说明应当使用玩具售卖国的国家语言。
销售时没有包装(如在一个展示盒或一个自动售货机中的)的小玩具必须附着有合适的警告语等。只在展示盒上有警告语是不足够的。
玩具或其包装上必须用显眼、易读易懂并且不易擦去的形式(见备注1)标出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进口商的名称和/或商号和/或商标和地址,并带有CE标记以表明假定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在1993年7月22日欧洲93/68/EEC号理事会指令给出了对CE标志的法定要求(见备注2和图解)。
备注1――检验玩具标识是否“不易擦去”:先用浸过清水的软布擦拭15秒,再用浸过酒精的软布擦拭15秒,然后检查玩具标识。如果字体仍然清晰、牢固,即合格。
备注2――该“CE”标记包括大写字母“CE”,并采用在93/68/EEC号理事会指令附录五内图示的样本的形式,即下图。如果将该标记缩小或扩大,必须尊重样本内所提供的比例。CE标记的各个部分,必须实质上有相同的竖立尺寸,不可小于5毫米。
CE標志的尺寸圖示
根据上图,CE两字基本上是两个半圆,并由7个尺寸来确定其形状:
1. 高度字体高度为H,至少为5mm;
2. CE两字的总宽度为W1=28/20×H=;
3. C或E字的宽度为W2=11/20×H=;
4. E字的中间短横宽度为W3=9/20×H=;
5. C和E字的间距d=6/20×H=;
6. C和E字的内径D=14/20×H=;
7. C和E字的厚度W4=3/20×H=;
本条款的规定不适于因其功能、尺寸、特征、性能等其它有说服力的原因,明显不适于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并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对36个月以下的玩具如果可能有危险。必须标有警告,如“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不适于36个月以下儿童)”或“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不适于3岁以下儿童)”,再加一个简单说明,说明要限制使用年龄的具体危险。注:“警告”这词应放于句首。
年龄警告语应清楚、易读地显示在产品的销售点。年龄警告语应显示在玩具自身或零售包装上。具体危险的说明应显示在传单或使用说明上。
年龄警告语可用EN71-6玩具安全-第六部分:“年龄警告标志的图形符号”中规定的符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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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 Children under eight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on uninflated or broken balloons. Adult supervision required. Keep uninfla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