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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农村集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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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农村集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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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农村集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集体资产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居)、股份社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产、资源进行出让、转让、发包、转包、出租、转租等的流转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集体资产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交易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由区、镇(街)、村(居)三级构成。区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镇(街)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村(居)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由村(居)、股份社集体负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是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所有进入平台交易的资产均按资产现状进行交易。
第八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区级交易的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公开交易。
第九条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下称“镇街交易所”)是镇级交易的受理机构,负责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指导监督。镇街交易所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各项工作,与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条件成熟的镇街交易所,可开设不少于一个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保证金缴存、退回等业务。
第十条村(居)、股份社应成立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村(居)级交易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动态管理以及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区、镇(街)、村(居)三级的交易受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二)为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提供信息发布和业务咨询服务;
(三)审核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四)审核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五)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资料档案;
(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系统;
(七)负责调查和处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各村(居)、股份社负责将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交易系统,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实现农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化合同变更的动态管理,交易立项、信息发布、结果公布等资产交易程序实现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审批,区、镇(街)、村(居)三级交易信息共享。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依据资产交易项目的性质、规模,实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
(一)区级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再次流转;
(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二)镇(街)级交易(镇街交易所)
;
(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含)以上现状为工业用途或200㎡(含)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