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曲靖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四条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市级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市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与于每年3月1日前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十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市级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20
90
50
40
300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离开时间。
第十二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