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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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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保证安全生产,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保护
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与
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
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 民用
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
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储存、 经营、 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
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范围, 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
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
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 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 (含省辖市 ) 人民政府审查
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计任务书 (包括工艺、 厂区布置、 周围建筑情况、 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
(二 )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 )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 )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 )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
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新建、 扩建、 改建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 (检验 ) 部门测定的燃
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 ,设置相应的
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
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
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