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docx

格式:docx   大小:35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docx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8/10/11 文件大小:3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醉驾型” 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
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
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
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
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 作为抽象危险犯, “醉驾型” 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 尤其
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
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
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故意;拟制的间接故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04 ( 2013) 01?0093?07
2011 年 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经过第三次审议并通过,醉驾正式入刑。修
正案(八)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以来, 酒后驾驶行为数量同比大幅下降, 治理成效明显。
据统计, 2011 年 5 月 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 153 起,
较 2010 年同期下降 %,其中, 醉酒驾驶机动车 33 183 起, 较 2010 年同期下降 %。
[1] 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①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司法实
务对本罪的认定尤其是对主观要件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影响了本罪的准确适用和刑法实施
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旨在处罚醉酒驾车的危险行为而非肇事的结果,即只要有侵害法
益的危险性,本罪就成立,因而是危险犯。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危险犯既可以是故意
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那么,本罪之主观要件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两者兼具,学
界并未达成共识。
有论者认为本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 且多为间接故意。 如赵秉志教授认为: “在酒驾危害
公共安全的情况下, 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 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2]
另有论者认为本罪之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依据我国的罪过理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
结果明显持反对态度, 不可能是故意。 [3] 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 本罪之主观要件既可以是
故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醉酒者一般情况下在醉酒前是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危害
结果的,因为根据经验其轻信可以避免。由此,在整个醉洒过程中以及醉酒前,醉酒者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不希望的,其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但是,也有一些醉酒者故意使自己
陷入醉酒状态,放任危害情况的发生,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故
意,且绝大部分是间接故意,当然也不排除直接故意。 [4] 还有论者认为, “醉驾型”危险驾
驶罪既不是故意犯罪也不是过失犯罪,传统刑法理论不能合理解释醉驾犯罪在主观上的可归
责性,其主观罪过突破了传统的罪过理论,应属于严格责任。 [5]
由此可见,学界对于本罪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