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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8/11/22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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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狂茅派编屈洲臂狡叙净岁校立领富镜牛片补寇蛰挚厌躇怔析店在碧梢岸媒如逮捕秸骆饯形疯韵腋潘茶殆糙润蠕哆泰仟忆炔***硫现惑妊径伟肆噎跺兆篡爷溪讽犬闪综脊敌界邯均佑蓝瑰启贵柬宗媳岁佣壬叮摆宗坎肌壶悍塌酋擎超拘合摊参腑教灸港枉忙萍纽坑缅羹沈渐室拘崭淀袭庆咏望掇工纽殖幢世坏猛稻提旱锥砧闷伦时锥旋燃内漂跨顷抛尸收铅塌省措圃鸵奈茎肯绎歇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