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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高行府〔2015〕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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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高行府〔2015〕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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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高行府〔2015〕87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浦高行府〔2015〕87号关于印发《高行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居(村)委、机关各办公室、企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浦东新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行镇实际,经高行镇政府研究同意,制定《高行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印发高行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本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可向高行镇安全生产监察队举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一),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符或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二)、如实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的;、评价的;;、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