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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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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docx

上传人:qi1920809 2019/1/1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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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湖南有4000多万人享有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然而,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这一局面如今得到改变。 10月12日,湖南召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并宣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设定10年过渡期。这意味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过去长期存在的“双轨制”将废除。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在此次改革范围里。那么我们以公务员小明(虚拟人物)为例,看看他如何参加养老保险。首先,应该如何缴费呢?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小明提出了疑问,除了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怎么确定呢? 根据《意见》,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不同部分组成(见制图)。此外,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小明33岁,已工作好几年。那么他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发放呢?《意见》列举了几种不同的情况: XX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XX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XX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XX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不降低。 XX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