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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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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1557281760 2019/1/2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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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日报  2014-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 从业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印刷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工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根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需要,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    (三)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典当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变更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