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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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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459972402 2019/1/31 文件大小:1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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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局机关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的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局机关各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要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是: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局办公室与机关各处室应相互协作,加强工作衔接,杜绝固定资产重报漏报,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将日常管理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及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协助局办公室进行本局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监督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六类:(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九)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第十二条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对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有关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第十四条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淘汰、报废、调出、盘亏和捐赠等。第十六条报废的固定资产指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损,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第十七条对于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核销固定资产账目。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时,应由局办公室提供处置待报废固定资产书面申请,充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