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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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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资料.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2/1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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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实行计划用水。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取水计划。   第十条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特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   第十一条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二条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省提成总额的10%;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   (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水质监测;   (三)水资源的保护;   (四)城、乡供水的开源节流和工业、农业的节水措施研究与推广;   (五)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水法规的宣传;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业务及其基础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一)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二)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水资源的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