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兼职没签合同,没有通知被辞退没签合同被辞退职工胜诉[案情简介]申述人:周某某,辽宁某食物有限公司电工被诉人:辽宁某食物有限公司:辽宁某公司总公司申述人原系辽宁某公司总公司员工。1993年4月,经某公司总公司推荐,被某食物有限公司选用。选用后未签定。1994年5月被诉人以申述人违章用电罚款、回绝掐掉某塑料厂照明电外线,未签劳作合同为由,将申述人退回给第三人,第三人回绝承受申述人,申述人诉至市。要求补签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补发被的。经查:1993年4月,辽宁某公司总公司依据某食物有限公司及中、外两边代表于1993年5月5日、1993年5月10日两次洽谈达到的协议,推荐申述人到某食物有限公司做电工。某食物有限公司经面试后,于1993年5月12日,董事长权某某、副总经理安某向某公司总公司提出《选用人员名单》,选用申述人为电工。某食物有限公司,从1993年5月申述人被选用至1994年5月12日被解雇止,未与申述人签定合同,构成。某食物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9日将申述人口头解雇,1994年5月12日董事长权谋某签发《供认书》供认周某某回某公司总公司,将申述人退回第三人。被诉人于1994年4月28日因违章用电被市供电局罚款,原因是照明电走动力电表,职责在原施工装置单位,与申述人无关。[处理结果]第三人依据与被诉人的合同规则,帮忙被诉人招聘中方人员,推荐申述人。被诉人经过面试合格后,董事长权谋某签发《选用人员名单》选用申述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诉人应从选用申述人之日起,与申述人签定劳作合同,建立劳作法令关系。被诉人以未与申述人签定劳作合同为由,将申述人退回第三人的做法是没有法令依据的。被诉人所持解雇申述人的别的理由,也均构不成解雇违纪员工的条件。据此判决如下:这是一同中外合资公司不恪守劳作法令、法规,不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并以此为由,恣意解雇员工引起的争方案。对这种事实上的,应依据劳办发[1994]96号文件规则予以受理。公司是劳作合同的方,未签劳作合同的职责,应由被诉人承当。被诉人不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有关劳作合同办理的规则,在法令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行动。被诉人又以此为理由解雇申述人,实属一错再错。因此,判决被诉人与申述人补签劳作合同,并补偿被解雇时期的薪酬。这起争方案存在第三人。提起后,人告诉第三人出庭。但第三人不肯参与裁定活动,忧虑影响与被诉人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但是,被诉人将承受申述人的职责退给第三人,迫使第三人不得不出庭声明自个的主张,以保护自个的合法权益。本庭经第一次开庭,第三人以观察员的身份呈现,不发表自个的定见和主张,使庭审活动难以打开,不得不休庭;复庭后,第三人出示了董事长权谋某签发的《选用人员名单》等三份书证,这才使争议的内情真相大白,争议的焦点随之处理,即被诉人选用申述人程序合法,解雇申述人没有法令依据,理应承受申述人上班作业。因而,完善裁定程序,找准争议主体,合理断定裁定参与人,对正确处理劳作争方案子至关重要。公司重要通知鉴于本公司员工有未经公司批准就擅自兼职,这种现象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员工的工作纪律和工作热情,并在公司员工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具体规定如下: 1、自即日起本公司所属全体员工不能从事任何兼职行为,员工在外兼职的,视作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目前在职人员有兼职行为的,自今日起7天内请予以整改,员工仍拒不改正其兼职行为的,单位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本通知规定视为《员工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补充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属单位。特此通知! 人事行政部XX年10月16日篇一:面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想辞职时怎么办? 面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想辞职时怎么办? 许多劳动者进入一家单位后会遇到这种情况:不给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第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许多人对此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其实不然。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找劳动者签,但是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也便索性不签了。这时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导致约定的工作、报酬等和实际不符。这时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也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劳动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签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应该收集好用人单位存在以上两种过错的证据,以便呈堂证供。另外一个问题是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