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培计划经费管理办法附件1: “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集中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三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四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为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及骨干教师培训者等。第五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参训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第三章培训内容第六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XX〕1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确定。第七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的通知?(教师厅函?XX?5号)要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实施主题式培训,为学员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第四章培训机构第八条教育部评审认定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院校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教育部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承担培训任务。第五章学员选派第十条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参训学员,优先选派承担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及本地教师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第十一条参训学员选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省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三年内不再推荐参加同类项目。第十二条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网站,及时报送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参训。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第六章培训管理第十三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原则上省域外专家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第十五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整合优质资源,同时注重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择优遴选生成性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报送资源不少于1件。第十六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注重培训方式方法创新,采取参与式、研讨式、案例式、情境式、体验式等多种方式,将专题学习与现场观摩实践相结合,注重学员参与,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七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食宿条件等,为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实践提供保障。第十八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制定教师考核、学员评价等相关制度,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有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采取课题合作研究、跟踪指导等手段,做好学员训后服务。原则上训后跟踪服务期不少于三个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二十条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计划”网站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支持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要将学员学习情况与其考核奖励挂钩,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学员“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第二十二条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主管“国培计划”实施工作,指定项目统筹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教师教育水平较高的院或部门承担培训任务,完善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八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