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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物权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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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物权法.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2/20 文件大小:5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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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主要效力和物权的分类;了解传统物权法的几种他物权;掌握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了解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教学重点及难点】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权)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物的利益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三)物权的性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的关系。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联系:1、都是反映的财产关系,都是财产权;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2、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3、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4、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主要表现在不动产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权的物权化倾向。例:甲是房屋所有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故乙取得租赁权,乙的租赁权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甲。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1、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二)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无排它性警察要进入公民的房屋:第一,须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就要构成违法行为。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公法上才有搜查证制度,证据法上才有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解释文件规定,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什么叫“违法取得的证据”?因为物权有排他性,没有搜查证就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所得到的证据,就是“违法取得的证据”。由此可见,物权的排他性不仅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在刑法上、程序法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三)3、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举例: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四)4、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五)5、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六)6、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