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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准则-评估报告.docx

上传人:bb21547 2019/2/24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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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http:///pgbz/pgzc/ 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程序性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实体性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指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标题及文号; 声明; 摘要; 正文; 附件。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评估基准日; 评估依据; 评估方法;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假设; 评估结论; 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评估报告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第七条注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