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教学目的:掌握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界定。
教学重点、难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行为,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行为,违反通道施工安全的认定。
第一节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构成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第一节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构成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公共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大多是一般主体,个别是特殊主体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第30条)
该行为是指: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或者不明知的;
(2)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及公共安全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向行为人指出,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4)初次实施上述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第31条)
故意隐瞒不报:发生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责任人为了逃避追究责任,采取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掩盖事实真相等方法,隐瞒不报的行为。
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第3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携带弩和匕首等管制器具主动交出的;
(2)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及时改正的。
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第33条第1项)
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第33条第2项)
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行为(第33条第2项)
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第33条第3项)
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行为(第34条第1款)
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
(第34条第1款)
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行为(第34条第2款)
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行为(第35条第1项)  
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行为(第35条第2项)
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第35条第2项)
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
(第35条第3项)
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行为
(第35条第4项)
第七章妨害公共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