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光伏发电补贴细则河北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河北省年度计划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一:河北光伏发电补贴细则河北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需列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第三条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指导基本原则、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第四条省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坚持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我省光照资源充足、建设条件良好和产业基础雄厚等比较优势,努力把促进光伏发电发展作为调结构、治污染、增投资和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在下大力争取国家安排更多建设规模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正确引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确保到2020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突破1000万千瓦,力争达到1500万千瓦。第六条坚持资源高效配置。重点支持光照资源、土地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好的重点区域;重点支持有实力、有诚信、有业绩和有战略合作的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符合规划、前期工作深入、连片规模化开发光伏电站和与扶贫相结合的农光、牧光、渔光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光伏电站,必须同步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七条坚持严格审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要求,并网补贴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或调整,必须按程序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申报、组织专家评议、征求电网公司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议、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定、门户网站公示和报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等,做到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公开。第二章规划指导第八条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引领全省光伏发电合理布局,有序推进。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市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省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和布局,并依据国家安排的建设规模指导各市(含省直管县)提出年度开发规模建议。省里结合全省资源分布和条件编制总体规划,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和省规划提出年度安排意见及构成。第九条各市要在省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地发展规划;各市要结合本地规划和当年光伏项目建设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第十条各市(含省直管县)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市(含省直管县)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上本年度及以前各年度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省能源主管部门分配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数量,报送下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第三章年度计划第十一条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和省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市(含省直管县)光伏电站建设年度计划。第十二条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组织项目单位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实施。第十三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第十四条光伏发电计划安排将坚持采用并网补贴计划和建设计划两种形式分别下达。计划安排与省和当地及有关企业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国家分配建设规模相衔接、与上、下年度计划相衔接、与电网接入手续相衔接。第十五条并网补贴计划。主要是按照国家下达的规模安排具体补贴项目和容量,优先保障光伏扶贫等国家政策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已并网投产项目;优先安排已列入建设计划,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和建设进度快、确保当年内能建成投产的项目;优先安排与省有战略合作、上年度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续建项目和承担省重点任务企业的项目。具体安排时将根据国家下达的规模指标、政策性项目容量、实际并网投产容量、项目投产时序等依次全额或差额安排;对于建设进度快的项目,视指标情况确定;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指标难以一次性满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