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与案例分析》(上)
英文名称:Contract Law and Analyses of Some Cases
课程代码:7046430
学时数: 32学时
任课教师:颜诗树
西南交大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
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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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1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单行本,法制出版社。
3、《合同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解释》,郝作成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对合同法428个法条进行了逐条详细的解释。
5、《中国常用合同文书范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一、我国合同制度的历史概况
我国的合同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
主要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限,分为
两个阶段,其中有过四次大的发展时期。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阶段
合同立法的第一次发展时期从1950年到1956年。1950年9月27日,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随后中央各部委相继制定了一大批合同规章,对买卖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贷合同等加以规定。
合同立法的第二次发展时期是从1963年8月至1965年12月。
1963年8月30日原国家经委颁布的《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的暂行规定》,1965年8月5日原国家经委转发的《关于物资调剂管理试行办法》,1965年5月6日和12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煤矿送货办法》等都是重要的合同法规。它们并未停止在仅对合同制度做简单的原则规定上,而是进一步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并加强了对合同法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阶段
1981年到1987年是合同制度的第三次发展时期。
1981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合同制度的第四次发展时期就是以1999年
颁布并施行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为标志,这部统一的《合同法》就是
我们本门课程所要学习的内容。
(不讲)二、过去三部合同法的评述
1、这三部分类合同法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合同法》共47条,其中就有10个条款涉及国家计划,占21%。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也不可能将涉外经济合同的内容和技术合同的内容以及民商事合同基本准则等内容涵盖其中。所以在此之后,《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形势,为了补充当时法律制度的缺陷而相继出台,从而形成了我国民事立法制度中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立法局面。
2、国内经济合同、涉外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这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应当与国际的交易规则一致,在全国范围内也应当有统一的标准,不能内外有别。
3、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对于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基本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甚至没有规定,如对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