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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缴费充值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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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缴费充值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3/27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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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缴费充值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售缴费充值卡业务管理办法代售缴费充值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网通集团**通信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和**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委托,**省邮政局(以下简称邮政或省局)在全省邮政营业网点开办代售网通、移动电话缴费充值卡(以下简称缴费卡)业务,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缴费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缴费卡是用户购买带有一定面值的密码记帐卡(实体产品),通过电话接入方式来完成交纳电信费用的一项新业务,方便了城乡网通、移动用户的充值缴费。第三条有关缴费卡的使用方法,业务特性等非邮政代售方面的业务规定,以电信运营商(网通、移动)业务规定为准,各市州局(以下简称各局)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缴费卡业务管理第四条**省邮政电信业务局行使全省邮政代售缴费款卡业务的发展、协调、指导、检查的统一管理职能;同时负责全省邮政代售缴费卡业务的资金筹措、划拨、结算;请领申购、配送等事宜的集中管理。第五条各局电信代办公司行使本地区邮政代售缴费卡业务的发展、协调、指导、检查等全面管理;同时负责全区邮政代售缴费卡业务的资金筹措、划拨、结算;请领申购、统计、报表等事宜的统一管理。第六条各局要加强对代售缴费卡业务的宣传,并取得网通、移动当地分公司的支持,联合开展促销活动,在方便用户的同时,扩大营业销售额。第七条各局领取缴费卡时,必须两人以上眼同验收,并仔细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开封等情况,及时点验。凡离开交接缴费卡现场再发现问题的,验货人负主要责任。第二章缴费卡销售管理第八条各局电信代办公司负责本地区邮政代售缴费卡的销售计划、交款取卡、售卡发卡、归集资金、结算酬金、统计报表等营销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局要严格统一进卡渠道,所有在邮政营业网点(包括报刊亭、代办点等)出售的务种缴费充值卡必须到各局电信代办公司请领申购,凡是不经电信代办公司同意,私自在电信运营商或其他社会代理商渠道进卡销售牟取利益的,不论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是违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各局必须坚决制止,并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及时避免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流失。第十条缴费卡的日常销售要充分发挥邮政营业网点、报刊亭和专业公司的营销作用,合理安排好销售计划,确保缴费卡及时供应和品种齐全;同时要在便民营销服务上下功夫,采取组织营销队伍(包括投递员)走出去上门销售等行之有效的营销手段,提高缴费卡的市场销售份额,增加效益。第十一条缴费卡销售不允许赊欠,所有销售部门(含所辖县局)和个人必须向电信代办公司携款要数,电信代办公司只能按照申购资金供应等面值的缴费卡,做到现款现货,日取日结。第十二条为加快销售进度,缴费卡在本地区销售时,各市州局应采取动态调度,要首先满足资金周转快、市场需求大、销售利润高的营销部门的需要。县局和县以下邮政网点要实施零库存,所有库存调剂只能由市州局操作完成。第十三条邮政代售缴费卡不办理挂失业务,缴费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个别缴费卡故障和质量问题由当地网通、移动公司处理,但各局必须向用户做耐心解释工作。同时,各局要注意防范己将缴费卡充值,还索要数据的个别欺诈行为。第十四条各局在销售时一旦发现批量缴费卡面值与实际不符、密码错误等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就地封存并上报省电信业务局统一•妥善处理。第十五条省局将根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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