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制定《山西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育林基金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家最早的育林基金制度是1972年由当时的农林部、财政部出台的《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国家经济委员会、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经重[1988]122号文《关于调整和整顿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对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的提取比例进行了调整。1982年,省政府以晋政发[1982]74号文批转山西省林业厅、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制定的《山西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的实施办法》。1991年,经省政府批准,山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晋林计字[1991]第41号文印发了《山西省国有育林基金实施办法》和《山西省集体育林基金实施办法》,该办法执行至今。二、新的育林基金制度出台的背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2007年两次发文各省,对育林基金办法征求意见。2009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以财综[2009]32号文印发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办法一是缩小了征收范围。只对采伐木材和竹材单位和个人征收育林基金,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不再征收育林基金。二是降低了征收标准。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由以前的按销售收入的20%计征,改为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具体标准由各省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三、我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情况(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十六)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山西省国有育林基金、集体育林基金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二)原则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指导,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缴单位、征收票据、分成比例、缴库办法、使用管理,尽可能地简洁明了,具有可操作性。(三)《山西省国有育林基金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国有育林基金的来源:1、销售木材(含规格本材、非规格木材)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2、林副产品如:小杆、薪材、木炭、各种药材、木耳、各种条子等按销售价格计提(或缴纳)的育林基金;3、国有林场低产林改造收入中用于营林部分;4、林业管理部门或以林业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的滥伐和投机倒把木材的变价款或赔偿金;5、其它按规定列入育林基金的资金,如占用林地补偿费等”。《山西省集体育林基金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集体育林基金的来源:1、销售木材(含规格木材、非规格木材)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2、小杆、薪材、木炭、木耳等按销售价计提(或缴纳)的育林基金;3、林业管理部门或以林业管理部门为主依法查处的盗伐和投机倒把木材的变价款或赔偿金;4、有偿使用育林基金的增值额;5、其它按规定列入育林基金的资金,如占用林地补偿金等”。财政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