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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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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4/18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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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一、 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为所冇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二、 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一) 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X8%X12X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X(1+10%),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建账金额按《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计算公式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补齐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刀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X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木人实际缴费总额)X(1+4%)8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吋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齐。截至2006年6月30闩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X8%X1994年1月至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刀数+(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本人缴费工资之和X8%—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木人实际缴费总额)]X(1+4%)8(二) 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3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木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执行。1994年1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以本人转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W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II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木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W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1刀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木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木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吋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己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