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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失地农民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hqpkhvg379 2015/1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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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失地农民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城规划失地农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决定对失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政策。为确保相关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园管委会、镇政府、乡政府、乡政府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失地农民的界定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居住的农民,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在年12月31日之后,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征用,,包括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原农业人口,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三、失地农民家庭成员的确定
失地农民家庭成员是指失地农民家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农业户籍人员,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在外地就学的学生和服现役的义务兵士兵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4、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本办法下达之前失地的,其家庭成员为下达本办法时的现状人口,本办法下达之后的,按签订征地合同时现状人口一次核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死亡、婚嫁迁出的人口自死亡、婚嫁迁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政策。
四、失地农民的核准
1、个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第二轮承包耕地的证明材料;
(4)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2、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对其家庭人均耕地进行计算,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填写《县失地农民认定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3、乡镇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审核。通过入户丈量、调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情况进行核实(耕地征用情况由乡镇土管部门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通知村委会,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将材料上报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4、审批发证。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联审,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由乡镇通知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对最终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发给《失地农民证》,凭此证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对有异议的,由有关单位按上述程序复核。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1、过渡生活费补助:对失地农民给予5年过渡生活费补助,根据人均现有耕地面积实行差额发放,最高发放标准(即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