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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危险驾驶伤罪论述.doc

上传人:omfadaz599 2015/1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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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危险驾驶伤罪论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日本刑法危险驾驶伤罪论述
一、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概览
(一)立法背景与修改沿革
日本现行《刑法》第208条之2规定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2001年11月日本修改《刑法》时新增加的犯罪。在修改之前,对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伤的行为,一般是按照《刑法》第211条规定的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来定罪处罚。日本之所以于2001年增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当时日本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呈现多发态势,社会舆论要求完善立法以进一步严惩交通犯罪行为。日本是汽车大国,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私人及家庭用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据日本警察厅交通局统计,1980年日本全国发生交通事故476677起,其中死亡8760人,受伤598719人;而到了2000年,日本全国发生交通事故931934起,其中死亡9066人,受伤1155697人。①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发展态势的严重性。之所以出现这一严重局面,很大程度上需要归结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于是,社会舆论和法学理论要求完善交通法律制度特别是严惩交通犯罪的呼声持续高涨,成为促成2001年刑法修改的时代背景。第二是日本《刑法》规定的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法定刑较轻(5年以下有期惩役),按照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来处理某些重大恶性交通犯罪,在量刑上难免偏轻,不能适应民众要求严惩交通犯罪的愿望。日本的交通刑法体系十分复杂,《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许多种交通犯罪,如醉酒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抗拒检查、不购买强制保险等,这些犯罪没有规定在《刑法》里,属于行政刑法(附属刑法),且都是危险犯,以不发生死伤结果为构成要件,因此法定刑较轻,多为二、三年以下惩役、禁锢或罚金。在实施这些《道路交通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下,构成相关犯罪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并合罪(数罪并罚)。按照日本《刑法》第47条关于并合罪的规定,并合罪中有两个以上判处有期惩役的犯罪时,应将最重的罪所规定的刑罚的最高刑期加其二分之一作为最高刑期。交通犯罪的法定刑很低,而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惩役,不论被告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有多么恶劣,按并合罪处理的结果,最高也只有7年半。日本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不会
“顶格判”,因此,“在实际的量刑中,比较常见的是5年左右的有期惩役,这样的刑罚显然是偏轻的。”①第三是交通犯罪被害人家属的压力直接引发了立法程序的启动。在1999年和2000年,日本发生了两起影响巨大的恶劣交通事故,即1999年11月的“东名高速公路事件”和2000年6月的“神奈川县座间市事件”,两起案件都是被告人醉酒后超载、超速,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两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惩役4年和有期惩役5年零6个月。对于这两起性质恶劣且影响巨大的案件,尽管法院认为已经判处了量刑实务上的最高刑罚,但还是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认为量刑过轻,同时也引发了人们要求修改刑法以严惩恶性交通犯罪的讨论。②2001年4月,上述两起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向新上任的小泉内阁的法务大臣森山真弓提交了有37万4千余人签名的要求修改刑法的请愿书,法务省据此开展了修改刑法的准备工作。经过六个多月的调查研究,法务省于2001年10月向国会提出了增设刑法第208条之二(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法案。经质询和表决,众议院和参议院都于2001年11月一致通过了这一法案。
③以下是2001年11月日本《刑法》新设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规定:(危险驾驶致死伤)第208条之二受酒精或药物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四轮以上的机动车,致人伤害的,处十年以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一年以上有期惩役。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行驶,或者不具有控制行驶的技能而驾驶四轮以上机动车,致人死伤的,亦同。以妨害他人或车辆通行为目的,进入行驶中的机动车的近距离,显著接近其他通行中的人或车辆,并且以可能发生重大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的机动车,致人死伤的,与前款同。有意无视红色信号或与之相当的信号,并且以可能产生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机动车,致人死伤的,亦同。2004年12月,日本国会对《刑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提高了有期惩役和有期禁锢的上限,加重了部分重大、凶恶犯罪的法定刑。其中,危险驾驶致伤罪的“处10年以下有期惩役”被修改为“处15年以下有期惩役”;同时,由于有期惩役的最高期限被从原来的15年提高到了20年,危险驾驶致死罪的“处一年以上有期惩役”的上限实际上也由15年提高到了20年。2007年12月,鉴于交通犯罪状况不容乐观,日本国会再次修改《刑法》,新设了过失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罪,同时修改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构成要件,将“四轮以上机动车”改为“机动车”。于是,危险驾驶摩托车等两轮、三轮机动车的行为,也被纳入了本罪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