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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质监局执法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汇报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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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质监局执法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汇报情况说明.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3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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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质监局执法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汇报情况说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07年底,我局上级部门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法制科对全市13个县市区局及市局稽查局下发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梳理修订后的执法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要求各县局参照执行,我局一直按要求执行。莱山区质监局2008-7-15莱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1  目的为规范全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其他与质监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范围全市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标准。  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本标准不同档次规定的,应首先考虑情节要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情节严重——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妨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无过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标准规定的情节一般。  本标准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一般和情节轻微,是规范罚款自由裁量的标准。 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12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50%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12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50%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12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50%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12万元以上的,。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情节轻微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50%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