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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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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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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关于修改<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的决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七年七月八日关于修改《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临海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二、第四条修改为:“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民住宅以家庭人口数安排建房的,住宅高度在四层以下(包括四层。近期规划公寓化建房的行政村除外)。临街地段按街景规划进行建设。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鼓励撤并自然村、行政村,向中心村、建制镇集聚。”三、第六条修改为:“农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要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农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四、第七条修改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限额标准:使用耕地的,2人以下(含2人)的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3—6人的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鼓励农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鼓励山区有条件的农民利用缓坡地、荒山、荒地,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对建设规划已实施的接驳屋,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应按原规划实施。”五、第八条修改为:“农民在规划小区建造多层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9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造小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0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造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1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六、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七、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建房条件进行预审、规划部门选址同意后,填写《临海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八、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及规划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宅基地。”九、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宅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