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株洲市物价局文件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株价费〔2013〕17号关于2013年春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农民负担监管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价教[2013]8号)、湖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但不得按学期或年度收取,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及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具体仍按株价费[2011]74号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按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经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城区学校可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校服费。小学校服:夏季每套不超过50元,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中学校服:夏季每套不超过60元,秋季每套不超过80元,具体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校服数量不得超过2套/。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12]80号文件要求,九年级数学技能竞赛考试必配计算机一个,价格38元,供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得代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制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并收费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2、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合理调整高中教育收费管理结构。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具体按株价费[201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普通高中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