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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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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上传人:421989820 2019/5/29 文件大小:1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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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硚工商听字〔2016〕106号当事人:武汉市硚口区穗顺网友俱乐部等139家(具体名单见附件)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9月12日,根据武汉市工商局《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武工商企监〔2016〕11号)要求以及下发的企业名单,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同日我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未按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且在上述期间无纳税记录。以上调查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一)现场笔录:如实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检查并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调查的事实;(三)与当事人联系的电话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档案留存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四)当事人未公示年度报告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五)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的事实;(六)从国家税务机关调取的纳税证明:证明当事人在上述期间无纳税记录。鉴于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也无法按照档案留存联系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16年9月30日,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2条之规定,依法公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于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去向不明,未按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且在上述期间无纳税记录,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附:当事人名单(共计139家)2016年10月17日当事人名单(共计139家)序号注册号企业名称1420104000024724武汉市硚口区穗顺网友俱乐部2420104000028123武汉天创汽车租赁俱乐部3420104000047675武汉市春秋时光网络俱乐部4420104000054490武汉市硚口区光明网络俱乐部5420104000054666武汉市硚口区尔多网友俱乐部6420104000119385武汉市葵姿商务服务中心7420104000054336武汉市文连染料商行8420104000127101武汉亲海湾商贸行94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