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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收费标准.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3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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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收费标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37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字424号《关于明确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取费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对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负责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施行。 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1992年修订本),是各有关部门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颁发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修订的,现予公布执行。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册)继续有效。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电力、煤炭、邮电行业)系试行办法,经审查,同意按此执行,在执行中应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使其不断完善。   四、县及县以下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任务,—。   五、经济特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七、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勘察设计费。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先后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第三册同时废止;过去的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总则     一、本标准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适用于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国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收费,是勘察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勘察合同,并据以收取勘察费用的全国统一标准。外资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可参照国际同类标准收费。  二、采用本标准收费的工程勘察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的工程勘察单位。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按本标准收取勘察费。 三、本标准是以一九八四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为基础,考虑了近几年物价上涨因素,进行修订的。本收费标准仍是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测算的,其费用由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分务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工商税等构成。四、本标准由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物探、土工试验等专业组成。   五、下列各项勘察施工准备费未计入本收费标准,这些工作应由委托单位负责筹措解决并支付费用。   (一)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修通至勘察施工现场(钻孔机台)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