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1999年12月9日发布,根据2003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26号-《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第三条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人员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条生产场地要求(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 (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第六条生产设备要求(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三)生产设备完好; (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第七条质量检验要求(一)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 (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五)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以上。第八条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质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第九条生产环境要求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要求。第三章办证程序第十条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以向所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下载。第十一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合格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在10日内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第十三条农业部自收到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