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龙某某玩忽职守案辩护词龙某某玩忽职守案辩护词原创2017-04-16龙元富律师巅峰刑辩龙某某玩忽职守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犯罪嫌疑人龙某平委托、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龙某平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阶段龙某平的辩护人。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字【2016】349号《起诉书》”【下称《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龙某平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经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阅卷,进行一切可能的调查研究,在详细了解案件事实与案情基础上,尤其是经过两天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依据法庭调查予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兹对本案谨慎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我们的基本辩护意见是:我们坚定不移地认定:《起诉书》指控不成立,龙某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东莞市中侨大厦“”燃气爆炸事件”,与龙某平、雷某某等于2006年6月份对中侨大厦裙楼(含四楼)的消防验收两者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龙某平、雷某某等于2006年6月份对中侨大厦裙楼(含四楼)的消防验收,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总队颁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验收评定规则(试行)》(2003年12月1日起试行)【以下简称《评定规则》】之规定,不存在《起诉书》所指控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消防验收工作职责”等问题。2006年消防验收的具体执法依据是广东省消防总队颁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验收评定规则(试行)》(2003年12月1日)。该《评定规则》第四条规定:“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各子项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测试---进行评定”。该《评定规则》之子项“特殊场所”不包括“厨房”,也即“厨房”属非必需验收核查场所,只需按“普通场所”对待;“普通场所”的验收方式是抽查。因此,“厨房”未被抽查到并无不当。换言之,也就是龙某平、雷某某等于2006年6月份对中侨大厦裙楼(含四楼)的消防验收工作不存在《起诉书》中所宣称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消防验收工作职责”等情况。更何况,杂物间与“厨房”是两个空间,不是一个空间,对“厨房”进行验收核查,并不必然或必须对“厨房”旁边的杂物间进行核查。又尤其使用单位违法将杂物间设计成为“集中瓶装石油气间”,从消防审核申报,到正式消防验收之前的消防验收申报,均刻意隐瞒,从未提及——即便在“东公消(审)字(2002)第531号《关于东莞市中侨大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提出了“餐厅内的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的公开善意提醒之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仍然不为所动,仍然继续刻意隐瞒相关违法行为,而后胆大妄为地违法使用(假设《起诉书》之中所述,“厨房”验收前已经投入使用)——胆大妄为到了无法形容的地步,按规定只能使用三年的“调压阀”,他们居然使用了八年,还没有任何人去注意,尤其是发生在“中石化”这样经营、管理燃油燃气等危险品的单位,更不能用不懂、不清楚来解释,只能用刻意隐瞒来描述。造成莞城街道中侨大厦“”燃气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东莞市“”燃气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已经做了明确认定和理由说明:是作为建设和使用单位的中石化东莞分公司“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燃气”。加上其它法定监管单位监管缺位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作为厨房设计、建设和使用方的中石化东莞分公司未依法对中侨大厦四楼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情况进行如实向消防部门申报,导致厨房燃气情况未进入消防验收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以申报人申报的范围为限——因为建设单位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未对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进行申报,直接导致中侨大厦四楼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未进入消防验收范围。在没有接到任何投诉、举报的情况下,而且如前所述,按照《评定规则》第四条规定,“厨房”属非必需检查的重点场所,只需按“普通场所”对待;“普通场地”的验收方式是抽查,未被抽查,未进入消防验收范围属依法履职,并无不当,更没有违法。另外,《事故调查报告》也明确指出了,此种情况下负有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任务的是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而非检方所推断的公安消防部门。第三、如《起诉书》中所述,“东公消(审)字(2002)第531号《关于东莞市中侨大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提出了“餐厅内的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之“批复意见”。其实,此点“批复”只是一个提示性建议,而非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之审批性意见,具体说明如下:按照消防审批工作基本原理和工作规范,所谓审核意见书,是指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机构依法对设计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法律文书。在本案中,建设方并没有向消防部门报送厨房燃气或热能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