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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出租的规章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wu190701 2019/6/2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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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出租的规章管理制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房屋出租的规章管理制度篇一: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篇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