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济南日照分析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447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济南日照分析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suijiazhuang1 2019/7/4 文件大小:44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济南日照分析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规划局文件济规政〔2016〕46号关于印发《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修订后的《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统一登记号:JNCR-2016-0140001)。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济南市规划局2016年7月14日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保障生活居住类建筑权利人的日照权益和城乡规划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等。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应当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相关设计时一并完成,作为设计成果的一部分;也可由建设申请人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或者测绘单位完成,但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与相应的设计成果衔接一致。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一并提交。第五条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使用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并符合本规定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上签名,相关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上加盖单位印章。进行日照分析所需的现状测绘资料应当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第六条城市旧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城市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屋套型,规划使用性质不得确定为住宅,可作为居住公寓或者其他配套用房。其他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七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第九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临时建筑;(二)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三)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规划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规定。第十条当申报项目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存在未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应统筹考虑相关地块的日照关系及其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照分析业务培训,对设计单位、测绘单位进行日照分析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不定期抽查,被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其不良行为:(一)使用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的;(二)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三)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四)日照分析结果错误的;(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不良行为。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存在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日照标准情形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协商解决的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设计单位或者测绘单位重新进行日照分析;仍有争议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