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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高学校章程.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19/8/27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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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高学校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职高学校章程洛阳市第四职业高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洛阳市第四职业高中。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15万元。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洛阳市教育局。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部门是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中专和高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专业素质。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应用、畜牧兽医、机械加工等专业中专、高中学历教育,相关职业培训。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条洛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的权利:(一)负责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二)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行政负责人和其他理事;(四)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七)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变,行使校长公开竞聘、教师交流、绩效考核等干部任免管理机制;(八)提出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第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市教育局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十二条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由市教育局负责组建。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第十三条本单位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中市教育局委派理事5名;本单位当然理事3名;经过职代会推选代表职工理事2名,学生家长理事1名。第十四条报市教育局批准,在学校办公室挂本单位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本单位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明确1名兼职人员为本单位理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单位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本单位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议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经市教育局同意,报洛阳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审议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五)审定本单位《校长岗位工作职责》、《党支部书记岗位工作职责》、《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等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六)参照市教育局校长公开竞聘的规定,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八)对本单位管理层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本单位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九)检查本单位的财务、资产和业务活动情况。(十)决定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市教育局同意,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十一)本单位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本单位下届理事会,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节理事第十六条本单位理事每届任期与本单位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本单位理事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年龄不超过65岁,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在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有较高声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第十八条本单位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业务运行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三)对本单位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对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者议案;(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或者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六)提议召开本单位临时理事会会议,向本单位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七)本单位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本单位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二)执行本单位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三)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谨慎决策;(四)按时参加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七)本单位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二十条本单位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本单位理事的,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本单位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本单位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