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闩期:2016-02-17] 來源:海耀所作者:佚名 [字体:大中小]申请机构向屮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屮,应当根椐《屮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屮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一、 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二、 《法律意见书》应当巾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口前的•-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中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巾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山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己勤勉尽贵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矜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屮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一) 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 申清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屮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屮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屮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 屮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尔,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 屮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