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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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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起诉书(1)起诉书队伍编号:原告方:山东理工大学代表队起诉书黄检刑诉[2011]33号被告人:吴某,女197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44556677889900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黄海市人,山东省黄海市东升肉店老板,住黄海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2月15日被黄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黄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本案由黄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许某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李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15日早6时刚过,,此时,一辆铃木豪爵EN125—3A型摩托车突然驶至车前挡住去路,只见后座的男子窦某迅速跳下车,用小榔头敲碎驾驶位一侧的车窗,伸手去抓放在方向盘前挡风玻璃下的女士包。吴某死死抓住包不放,窦某猛烈撕扯吴某的头发,并往方向盘上猛撞,迫其放手后,跳上摩托车逃跑。吴某迅速发动轿车追赶。刘某、窦某冲出小区院子后沿东西向大街逃跑,直行约150米后被吴某赶上,窦某跳车逃跑。刘某继续沿大街加速行驶,吴某则以100km/h的高速紧追不放,及至与摩托车并行时向右打方向盘,逐步迫使刘某靠近人行道路边石行驶,吴某在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在并行至距A5-N278号路灯(路灯未开)约18米处时,摩托车突然摔上人行道,刘某被抛出撞上人行道上的梧桐树导致颈椎折断当场死亡,摩托车因惯性向前滑行10米,撞倒当日出来晨练的62岁本市某中学退休体育教师何某,使其因头部着地撞击引发脑溢血至今仍呈植物人状态。案发后,吴某立即紧急停车并报警。本院认为:吴某的追匪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并非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对吴某的刑事制裁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吴某的追匪行为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1)从犯罪的客体来说,吴某在刘某、窦某已经对她没有人身威胁的情况下,驾车紧追刘某窦某,以至最终刘某车翻人亡及意外伤及早晨晨练的何某,侵害了刘某的生命权利和何某的身体健康权利。(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吴某在追击刘某的过程中,对刘某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案发时是冬季6时刚过,天还没有亮;证据显示,案发时,吴某追击刘某的路段路灯未开,可知,案发时路况照明不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小汽车在城市街道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千米每小时”,吴某100km/h的速度显然超速属于高速行驶;现场勘验结果表明,案发的前夜下过下雪,可知路面湿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动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在下过雪的路面行走易发生打滑产生交通事故,宜减速慢行。”刘某所驾乘的铃木豪爵EN125-3A摩托车其本身的最高时速为100km/h左右,吴某作为以为有驾照的机动车司机应当知道在路况不良的情况下摩托车高速行驶的危险性,可见,吴某以100km/h的高速紧追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已把摩托车开到极速的刘某显然是没有尽到对刘某生命安全的关注义务,使刘某陷入极度危险的境地。如果没有吴某的高速紧追不舍,刘某就不会高速向人行道行驶,就不会导致摩托车在走上人行道路边石的时候后轮打滑,摔上人行道路,以至刘某被抛出撞上人行道路的梧桐树而颈椎断裂当场死亡。吴某的追匪行为与抢劫者刘某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以吴某没有预测到刘某会甩出去撞上梧桐树为借口来否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张明楷(日)山口厚《问题探究刑法总论》有斐阁1998年版(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张明楷《刑法学》(上)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吴某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本身的知能水平完全有能力判断在当时天黑路灯没开,刚下过雪路面湿滑这个客观环境下其高速追匪的行为是高危险行为,作为一名司机,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