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海安全[2008]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事调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查人力资源,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海事调查官等级与资格第四条海事调查官分为高级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和助理海事调查官三级。每一级分为涉外和非涉外两种。第五条助理海事调查官任职资格:(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年以上;(四)经助理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第六条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参加海事工作8年以上,具有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0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累计10年以上;(四)经中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第七条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参加海事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15年以上;(四)经高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第八条涉外海事调查官需具有英语四级以上或相当水平;或具有其他外。第九条高级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所有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中级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大事故及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助理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小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持有海事调查官证的人员可以参加各等级事故的调查组工作。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可以参与各等级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条涉外事故的调查应由具有涉外资格的高级海事调查官或中级海事调查官组织或主持。第三章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与发证第十一条海事调查官的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培训和考试大纲。第十二条因海事业务发展需要,需增加海事调查官的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需求计划上报部海事局,部海事局统一制定中、高级海事调查官培训计划。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培训计划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制定,报部海事局备案。第十三条助理海事调查官的适任培训、考试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由部海事局统一命题;中、高级海事调查官的适任培训、考试由部海事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人员申请各级别的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必须具备各申请级别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员须认真填写《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申请表》,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学历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海上资历证明、英语等级证明等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报组织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适任培训与考试。第十五条各培训单位应为经适任培训、考试合格的海事调查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明,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部海事局。第十六条知识更新培训由部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