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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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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9/7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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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2010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将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第十二条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