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犯罪故意【摘要】故意犯罪时刑法中处罚的主要对象,如何认定犯罪故意使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作用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由于犯罪故意属于主观的内容,相对于外显的客观行为而言更具有隐蔽性。因此,无论在英美法刑法中,还是在大陆法系刑法中,对于犯罪故意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样,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构成要素等都存有争议。深入地研究犯罪故意,无论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立法的完善还是对于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是从故意的本质入手进行分析和阐述,以现代的立法和最新理论研究为基础,着重探讨了犯罪故意的几个理论问题。【关键词】主观要件、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目录】摘要引言一、犯罪故意概说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规定考察(一)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概念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三、犯罪故意成立的认识因素分析(一)对“明知”的理解1、明知的含义2、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二)对会的理解1、会的含义2、间接故意和对于自信的过失中会的区别四、犯罪故意成立的意志因素分析(一)心理性意志(二)违法性意志结语参考文献【引言】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认定某人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不但要证明其在客观上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要证明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故意的心里态度,否则便是“客观归罪”。因此,犯罪故意的作用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没有犯罪故意也就没有故意犯罪。同时,此罪非彼罪间的故意内容也有所不同,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故意形式与故意内容,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故意的形式及其严重程度等因素是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表现,直接关系到刑罚母的的实现,因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都十分注意这些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形式及其严重程度并在决定怎样运用刑罚时予以适当考虑和体现,将有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正确量刑。一、犯罪故意概说故意就是明知而有意使其发生,刑法中的故意和一般意义上的故意不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一起被称为“罪过”或“主观恶性”。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而言,刑法中的故意加入了规范评价和价值评价的因素,是心理事实和惯犯评价、价值评价的统一。大陆法系各国的故意,也叫“犯意”,指犯罪的意思,即认识、预见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及实酬已罪事实的意欲或容认。刑法中的故意需要以行为人具有刑事能力为前提,即行为人必须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对于事物性质的辨别能力,即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对于自己行为的支配能力,即行为人是否存在意志能力。只有行为人同时具有辨认能力而无控制能力,或者有控制能力而无辨认能力,那么行为人应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可能产生刑法上的故意。“对于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来说,其客观上的任何外在举止及其所造成的客观危害都不应受伦理谴责,也不应受到刑罚的惩罚。”因此,心理丧失的精神障碍者、精神病发作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和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是不存在刑法上的故意这一心理状态。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规定考察(一)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其中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由此可以说我国采取的是容认主义。1、认识因素认识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要确立犯罪目的、选择犯罪行为方式、必须先对有关犯罪的各种主客观有所认识和了解,没有认识因素即没有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了解,也就是缺乏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则不能构成犯罪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明知”和“会”就是认识的内容和程度。2、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的核心和本质要素。行为人在有认识、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了犯罪行为,意志因素在犯罪决议中的作用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犯罪故意的本质因素。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指的是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的直接目的;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目的,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而导致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