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深圳城市更新细则-三种情形可申请拆除重建深圳城市更新细则三种情形可申请拆除重建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是否拆除重建有了衡量标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深圳新闻网12月25日讯(记者王慧琼)在昨天市政府举行的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议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细则》)“出炉”。这份《细则》将城市更新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新类等城市更新,规定不同类别更新明确要求和程序。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期限为5年《细则》提出,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城市更新单元指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划定相对成片区域,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有七项原则和技术要求。《细则》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万平方米,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不得包含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但是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已纳入本市综合整治计划或近5年内已完成各类专项整治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界定“模糊”空间《细则》还对城市更新单元内拆迁范围的边界划定作出明确,其中对拆迁范围边界走向、涉及道路等“模糊”空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有三种情况: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或现状无道路,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中心线或规划支路的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当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细则》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划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的城市更新计划申报、调整等作出明确规定。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细则》提出,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