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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储蓄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pdf.pdf

上传人:zbggqyk171 2016/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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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储蓄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pdf.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储蓄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周崇成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310000【文章摘要】储蓄合同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冒领者利用虚假的凭证冒领存款,应根据储蓄机构是否尽到实质审查义务与储户是否有违约行为来确定各自责任i另一类是冒领者利用真实的凭证冒领存款,其分担责任的关键是:储户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储蓄机构是否遵守操作规程。此外,在储蓄合同一纠纷发生时,应以发证行为被告,且不完全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关键词】储蓄合同;储蓄机构;储户真实合法的凭证尚在储户手中,冒领者利用伪造的凭证冒领了存款,即假人假证的情形。所谓实质审查,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形式审查,归责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储蓄机构已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严格按规程进行了审查,但因现有技术、设备无法识别虚假的凭证而予以兑付,便应视为储蓄机构已经尽到防范义务。首先,储蓄机构对提款者身份的审查,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对提款者的识别,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核身份证件的真伪,二是辨认证件与提款者本人的相貌,三是核对储户预留的证件号码。其次,对凭证的审查,储蓄机构应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冒领者利用真实的凭证冒领了存款,即“假人真证”1、储户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储蓄机构按规程操作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储蓄机构已对真实的凭证进行了兑付,凭证作为权利依据已被消灭,储户便丧失了兑付凭证的请求权。如果储户不对冒领者提起侵权之诉,而仍以储蓄机构为被告提起合同之诉的,储蓄机构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网络系统安全可靠的鉴定结论,以及其操作是依规程操作的证据。2储户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储蓄机构未按规程操作的如果储蓄机构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则储蓄机构构成违约,应向储户承担责任,但储蓄机构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储户失去权利凭证,构成未妥善保管凭证的违约,是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储蓄机构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也构成违约,是存款被冒领的次要原因。两个原因同时具备,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对被冒领存款的损失,应由储户和储蓄机构双方分担。笔者认为:按责任的大小,由储蓄机构承担损失的70%,而储户承担承担损失的30%,是比较合适的。3、储户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储蓄机构未按规程操作的储户在发现凭证遗失或被盗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但是,由于故意或过失,储蓄机构未及时办理,或办理后仍继续支付存款,从而导致存款被冒领的,根据储蓄合同条例的规定,储蓄机构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因此,其应赔偿储户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99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力哩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就是这样规定的。三程序问题1、诉讼主体问题种意见认为:发证行与付款行属于Ⅸ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关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付款行之所以付款,是基于总行的统一安排。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付款行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与储户建立储蓄合同关系的发证行承担,因此,储户应以发证行为被告。另一种意见是:发证行与付款行之间是((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关系。储户明知其存取款可以通存通兑,就意味着同意将发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