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盐房管[2011]144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房产局)、国土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210号)规定,现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此页无正文]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2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评估规范》、《城镇土地评估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外地在盐执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市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以及其信用档案记载有重大问题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四条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二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其他房屋征收评估人员应当持有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房屋征收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时,应当向被征收人出示征收评估人员岗位证书。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征询房产管理部门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5个工作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程序:(一)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二)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三)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查勘;(四)参照技术参数,进行评估测算;(五)确认测算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六)汇总相关资料,提交评估报告;(七)现场咨询答疑,评估材料存档。第七条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4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第八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更正。第十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可采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