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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cweywk961 2016/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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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确认及分拆初探.pdf.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绦给INSURANCE保险合同确认及分拆初探2008年以来,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快速增长,1—(%)。这与资本市场一路下行的走势形成了鲜明对比,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热销则是其中原因之同时,,%。然而,,%。不同准则下的信息披露差距如此之大,对投资者、监管机构、保单利益相关者及其它可能的信息使用人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疑惑。因此,研究不同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确认及分拆的不同规定,是一个有必要深入思考和广泛探讨的课题。境内外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确认的规定及对比研究中国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确认的有关规定2007年以前,我国保险业执行的主要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个制度囊括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基金、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比较原则化且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因此也未给出保险合同的定义。为使保险公司更加准确地会计核算及反映经营成果,并考虑会计准则日渐趋同的国际形势,2006年2月财政部颁圃1o月号一2008陈志春/文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CAS2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CAS26号”),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业会计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的保险会计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会计确认与计量、保险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方面。CAS25号首次对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定义对旧会计制度而言是很大的进步,它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保险合同的判断依据;另一方面也作为分拆混合风险合同(混合风险合同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新型寿险或健康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风险合同)的标准。但是,CAS25号没有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而是采用了较宽松的定义,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就是保险合同。这就导致包含大部分投资风险和小部分保险风险的合同,按照CAS25号则必须被确认为保险合同,其收入也全部计为保费收入。=境外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确认的有关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4号”)对保险合同作出了如下定义:“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接受另一方(保险客户)的重大保险风险,如果一些指定的不确定性未来事件(被保险事件)对保险客户产生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同意补偿保险客户。”因此,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为保费收入;而对那些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如一些投资连结保险和养老金计划,不管它们的法定形式如何,都被确认为金融工具并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39号”)。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还澄清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含义:仅指某一被保险事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将支付重大的额外赔偿,而不是指那些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部分商业利润的情况。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一保险合同(2005年生效)的有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因此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