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告语的商标法保护广告语如果具有独创性,自然获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未予明示。国内的学者在论述广告语与商标的区别时,有学者认为广告语不同于商标,使用广告语不是为了区分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表明商品的来源,因而广告语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也有学者认为,虽然好的广告语以其独特的表现形式,通过对消费者视觉、听觉强烈的冲击,加深了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认同,可以和商标一样发挥着区别他人商品的作用,但它无法像商标一样通过注册取得专用权。当然,独特的广告语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著作权法请求保护。笔者却认为广告语也可以通过商标法加以保护。一、显著性是广告语成为商标的基本条件(一)广告语可以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用商标法保护广告语的做法,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著作中已有阐述。其基本原则是,如果某条广告语成为识别某个特定企业的一个显著性标记,便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而获得广告语的专用权。在德国当广告语构成企业商业标记的组成要素,特别是企业名称或商标时,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德国学者普遍认为,唯有这样才能促使消费者把广告所宣传的产品与特定企业联系起来,与其它企业的产品相区分。这是判定广告语是否具有识别力的必要条件。例如,下述广告语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加以保护:“LaβDirraten,trinkeSpaten(请喝Spaten啤酒)!”“MachmalPause,Coca-Cola(休息会儿喝杯可口可乐)!”“HoffefihichAitianzVersichert(幸亏投了Allianz的保险)!”在美国商标注册中也存在广告语商标,一位艺人将“我是个乡巴佬,假如……”进行了联邦注册,使用在有关的T恤产品上,并成功地赢得了一场侵犯其商标权的诉讼。我国的商标法未明确把广告语列为注册对象,但也未明确排斥将广告语注册为商标。在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商标局收到多起广告语商标注册申请案例,其中,有以普通广告语申请注册被驳回申请的,例如,以“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34类的香烟及烟草制品;以“长城门一开八方好事自然来”申请注册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以“WHATYOUNEVERTHOUGHTPOSSIBLE”申请注册在第9类双向无线电收音机、寻呼机;以“一流高手”申请注册在第11类煤气灶具,皆因这些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也有因广告语具有显著性而被初步审定的,例如,以“君子之交淡如水”申请使用在“茶”上;以“HAPPYBATHDAY”申请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济发水、香水、化妆香皂等商品;皆因不是产品的常用广告用语,具有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注册。实践表明,广告语是可以获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二)显著性是广告语成为商标的基本条件一个广告语成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基本条件是该广告语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志。它既是商业区别的产物,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商标区别功能的实现则取决于商标的显著特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商标的条款毫无例外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受保护的基本条件。我国《商标法》在第9条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广告语成为商标,必须满足法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