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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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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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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惠城区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惠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外资及涉外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停止执行。第四条根据《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政问题的通知》(惠地税发[2006]212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再享受两年内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期内土地使用税应全额缴纳。第五条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第六条房地产行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对逾期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八条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对外销售商品房,应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间的次月起,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合同未约定交付房屋时间的,自销售合同签定的次月起,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第九条房地产行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开发的商品房进入销售(含预售)阶段的,根据预售许可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确定可售面积,按土地面积除以预售许可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正确的土地分摊率,按月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并进行预提。土地分摊率=土地面积÷可售面积(预售许可证上标注的可售面积)每月应缴土地使用税=当月初未售可售面积×土地分摊率×相应税率÷12本年应缴土地使用税=每月应缴税款之和在预售许可证尚未全部办出来以前,暂按土地面积除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总面积计算土地分摊率(土地分摊率=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