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苏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租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租赁。第四条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第五条土地租赁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土地部门)负责实施。市土地部门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本市市区国有土地出租人的职责。县级市土地部门代表县级市人民政府履行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租人的职责。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受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出租人的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性项目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因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租赁方式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或补办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有偿使用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七条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由市土地部门统一制定。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八条土地租赁的年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四)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五)临时用地为2年;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其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年限。第九条土地租金按地价总额和土地租赁年限,采取收益资本化公式确定。银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存贷利率的中间值确定。土地价格须由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宗地价格评估,由土地部门确认。第十条土地租赁期间,租金可定期随银行利率变化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租赁的土地是由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承租方必须将征地费用在首期租金中予以付清,其余地租部分可以逐年支付。第十二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已颁发的有关土地出让中土地收益分配的优惠政策,适用土地租赁。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按期缴纳土地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于三十日内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半年的,土地租金按全年标准减半缴纳。但首期租金中的征地费用应按确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超过半年的,按一年的租金缴纳。土地租金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十四条国有土地租赁的审批权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执行。临时用地租赁由所属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土地部门负责审批。市区临时用地租赁由市土地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租赁国有土地,必须向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承租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土地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