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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江北东片区城市建设改造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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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江北东片区城市建设改造项目.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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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江北东片区城市建设改造项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景洪市江北东片区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公告为切实贯彻省政府旅游二次创业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及州委、州政府的部署,就景洪市江北东片区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事宜,景洪沧江新区建设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了《景洪市江北东片区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经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政复[2008]368号文件予以批准。现将景洪市江北东片区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征地拆迁范围及对象征地拆迁地块位于景洪市江北东片区,四至界线为:江北宣慰大道以南,水泥厂路以东,澜沧江以北,景仑公路以西范围内土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凡属上述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被征收人,在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具体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二)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符合征地拆迁补偿原则的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08年8月25日-10月19日进行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宣传动员和实物核实工作;1第二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70%的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和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工作;第三阶段:至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个项目区的土地收储和房屋拆迁工作。三、凡属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五)新的生产种植活动及变更土地租赁关系;(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成片空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针对住房)方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及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用途及性质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2(一)土地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1、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有偿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并结合土地开发及利用的实际情况,参照土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2、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用地单位或个人当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价与其后期土地开发整理所投入的资金(以有关部门核准或测算价为准)两项之和给予货币补偿;3、依法收回国有河滩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助标准按照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政复【2008】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亩(补助标准详见附表);4、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景洪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标准:6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