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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团组遴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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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团组遴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2/30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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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团组遴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旅游局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遴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及委托服务行为,保证出访工作圆满完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经营出境业务许可的旅行社或其他有资质在境外提供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天津市旅游局在执行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任务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第二章委托服务范围第四条委托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 按照我局提出的出访团组工作方案,提出合理的航线方案、行程安排和符合财政部标准的合理报价;(二) 为我局出访团组提供的代订业务包括:代理签证,代订国际间交通、住宿、城市间交通、公务活动所需场地、车辆及翻译服务等;代订业务由直接的服务商开具票据,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代订食宿、城市间交通、公务活动场所(不含展位费)、车辆及翻译等服务,收取不高于10%服务费;(三)负责与接待方进行行程安排的细节对接,以及部分涉及旅游业界交流合作的公务联络工作,经天津市旅游局出访团组团长审批后执行。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我局每年上、下半年分别通过官网,对我局期间的出访团组计划进行公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遴选,遴选承办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法成立,具有经营出境业务许可,连续开展出境业务五年以上;(二) 近三年年检合格,无违章违纪、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或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行业组织)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三) 与境外旅游局、旅游协会、大型组团社和旅游中介机构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四) 提供上一年度与当地旅行社或旅游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的工作信息;(五) 拥有与出访目的地相适应的的语言基础、善于沟通、责任心强的领队人员;(六) 积极选派市场营销负责人随团组出访,费用自理者优先。第七条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投标的资料包括:(-)书面申请;(二) 从业资格;(三) 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近五年经营业绩和出入境业务情况等;(四) 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五) 天津市旅游局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四章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第八条天津市旅游局组建中介服务机构遴选领导小组。遴选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及市场处、质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各一人组成。第九条遴选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 对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评审;(二)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三) 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评价有权进行淘汰和补充。第十条遴选中介服务机构。遴选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每批次的出国(境)团组根据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业务服务和价格报价,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最终结果由遴选领导小组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