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委居民自建房监管办法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办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建设管理,切实维护农村建房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保障村民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办农村自建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村民自建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范围内建房。2、属于新建房屋的,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复下达后,必须经街办、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到场,现场定桩放线后方可建房。房屋建成后,应在三个月内按申请宅基地批复程序,经验收核线后逐级申办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件。3、属于旧房翻建的,需在建房之前向鱼化国土资源所递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待各项资料审核无误后、由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四方到场核线确认后方可建房。4、凡新建、改扩建或翻建房屋,必须经鱼化国土资源所、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准动工,擅自动工建设,办事处会同村组依据本办法强行制止,并予以处罚。二、自建房屋建筑设计管理要求1、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办事处对辖区的长远规划要求,符合所在村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和谐统一。2、村民建房必须有具备建筑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经村委会房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3、自建房屋的设计结构必须安全可靠,确保楼体高度、地基承载力等指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从根源上保证自建房屋质量过关,切实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4、村民建房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层,确实需要加盖超过三层的,须经村两委会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具备专业资质级别的机构进行建筑设计,并组织施工建设,自建房屋最高不得超过六层。5、自建房屋不得侵占公共、集体道路、道沿,以及他人四邻的面积和空间;房屋挑檐不得越过集体或其他村民宅基地空间,确保集体和其它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三、自建房屋规范施工和安全管理要求1、鱼化国土资源所、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村民房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2、村委会是村民自建房监管单位,应教育村民增强建筑安全意识,并指定专人担任建房安全巡查监管员,及时将建房信息报送统建办。3、正式施工前,由办事处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签订(村委会、房主和施工方)三方建房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位房屋建设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关系。4、施工队应具有施工资质,并向统建办和安监办提供资质证书,经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与村民签订建房协议。5、施工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以及因施工引发的一切事务:如属包工不包料(小包)形式,房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施工队负责人具有同等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6、施工队对建筑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指定场地限期堆放,材料堆放要做到整齐摆放,不影响群众正常出行,因施工建设确需延期堆放的,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最多可办理两次,期限届满,建房户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及剩余建材,如不按期清运的,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