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1998年4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人的自律性组织。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第三条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指导。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保障全国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三)制定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四)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开拓专利代理业务领域;(五)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法制建设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问题和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七)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做好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八)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九)调解本会认为需要由其调解的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十一)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专利代理人,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监督本会的会费纠支。第七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按期交纳会费;(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第八条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第十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工作报告;(五)选举本会理事会成员;(六)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领导本会会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职权;(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组***员;(三)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四)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五)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十